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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7日   【字体: 】   浏览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下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授权执法机构的专利行政执法案卷实施的检查,对其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案卷评查,公正对待、客观评价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及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专利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案卷。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20日内应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主要有: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特别是执法主体是否具有专利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案卷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八)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公开,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一)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二)案卷内容和装订质量是否合格,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以查阅案件卷宗为主,可以直接调阅执法卷宗,也可采取报送执法案卷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办法进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执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随时组织案件评查。
第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实行一案一评,得失分要有应书面记录,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十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有两名及以上人员进行。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评查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以保障专利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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