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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7日   【字体: 】   浏览数: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关于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实施的处罚。
第三条  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四条  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1、属于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第一、二、三、五项所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2、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以及在媒体上宣传专利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行为。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
1、属于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第一、二、三、五项所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能够主动改正或及时停止假冒专利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1、属于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第一、二、三、五项所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属于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第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不满10起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属于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第一、二、三、五项所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2、属于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第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10起以上;
3、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5、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6、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所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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